1.《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等法規和政策文件。如: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該具 備相應的合法性和資質要求,其成立根據和證明材料包括中外合作辦學協議、中國合作辦學機構章程、資產資金來源證明、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教師、財會人 員的資格證明文件等。《條例》及實施辦法也規定,“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中國教育機構應具備一定的合法性和資格”。
2.“審批制”、“證書制”。依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申請設立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由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后,報教育 部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教育涉外監管信息網,申請舉辦實施高等專科教育、非學歷高等教育和高等中級教育、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報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或教育 行政部門批準,并報教育部備案。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批準書由教育部統一編號。
3.質量保障體系建設。一是完善中外合作辦學監管工作信息平臺和中外合作辦學頒發境外學歷學位證書認證注冊平臺,加強社會監督。二是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質量評估。自2010年開展試 點評估工作,特別是2013年,對23個省市314個臨近辦學期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進行了歷時1年的質量評估。評估結果基本達到了預期目的,增強了辦學單位的自律意識,進一步強化學校對中外合作辦學質量保障意識,切實維護中外合作辦學各方合法權益。通過對評估中發現的一些問題進行妥善處理,探索建立 中外合作辦學處罰引退機制。
4.明確中外合作辦學政策的界限。有些涉外辦學活動,如校際交流、留學培訓,打著中外合作辦學的旗號進行一系列招生宣傳和教學活動,均不屬于中外合作辦學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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